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民发〔2014〕32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内设机构根据其具体章程、业务范围和会员主体自行设立。为全面推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现就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意见》出台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申请,不再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再受理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申请。
二、对《意见》出台之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我厅一律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受理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申请。并请在按此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证书正副本上交登记机关。
三、完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程序。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及会员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上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作为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在设立、变更、注销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社会团体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凡涉及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或政治活动家命名的,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五、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六、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超、跨行政区域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七、不断完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社会团体应当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范围。其基金应当纳入社会团体的财务统一管理,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
八、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情况等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要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年度检查和监察管理,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如发现违法行为和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所属社会团体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民政厅
2014年6月3日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