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研究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研究分会(以下简称研究分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章程》及协会有关文件,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所属分会进行管理。为规范管理,分类指导,促进各分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分会是协会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不同教育层次、不同类型教育、不同会员组成或者业务范围的划分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层次、某类型、某领域或某学科专业业务活动的机构。
它是协会的组成部分,研究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是实体机构,不能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不得收取管理费、赞助费,财务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协会承当。
第二章 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研究分会的主要职能
1. 发挥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教育、不同领域或学科的专业性学术团体作用,组织本层次、本类型教育或本领域专业需要的专题研究;
2. 为本层次、本类型教育或本领域改革发展实践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3. 组织本层次、本类型教育或本领域或专业标准研究与应用,进行监测评价,推进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参与本层次、本类型教育或本领域或专业的治理;
4. 推介本层次、本类型教育或本领域先进单位或个人、评选优秀研究成果、开展专项培训等。
第四条 研究分会的基本权利
1. 开展协会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2. 参加协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活动;
3.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4.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5、可使用协会证照、发票(包括免税收据)。
第五条 研究分会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协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2. 接受协会管理,维护协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3. 执行协会决议并完成交办的任务,按要求缴纳会费;
4. 积极稳妥发展会员,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六条 研究分会执行《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章程》,据此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名称可称为规章、简章、规程或管理办法。
第七条 研究分会要规范使用名称,即:“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XXXX研究分会”。严禁使用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研究分会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 研究分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最长不超过5年。担任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职务的人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各研究分会的理事长一般由协会副会长兼任。
第九条 研究分会证书、印章须由协会统一制作,研究分会不能自制印章。研究分会须制订证书、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并报协会备案。协会授权研究分会签署或协会代其签署的合作文件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研究分会在协会授权下发展会员,催交或代收会费。会费标准按学会标准执行,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研究分会代收的会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协会如授权研究分会代收会费,研究分会必须全额上缴,不得截留。执行《<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研究分会经费来源:1. 协会下拨的会费;2.以协会名义代收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3.其他合法收入。研究分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协会对研究分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4年更换一次《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研究分会证书》。研究分会在《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应主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撤销。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研究分会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在每年12月31日前须向协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发展报告、财务报告、下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分会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协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召开学术年会等重要活动须事先报告协会,协会会长和秘书长应参加活动,了解分会活动情况。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将会议纪要报送协会。所有上报材料均需提供纸质及电子版两种形式。研究分会出版的刊物及设立的网站等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研究分会财务开支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研究分会应按期换届,换届时应提前30日将其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换届方案报协会,经协会秘书处协商核准后再召开换届大会。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相关材料须在换届会后30日内报协会备案,并抄送研究分会正副理事长单位。未经核准和备案的,不颁发新的《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研究分会证书》。研究分会换届后需将证书、印章及文件资料移交至新一届秘书处归档。研究分会换届后,协会及时与研究分会秘书处所在单位签署《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与研究分会秘书处所在单位有关事宜协议》。
第十六条 研究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等处分。
1. 用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
2. 违规设立下一级研究分会并开展活动;
3. 违规使用印章或擅自刻制印章;
4. 超出协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5. 未经授权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6.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8. 擅自开展涉外活动;
9. 不接受年检;
10.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开展活动;
11. 其他违反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设立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成立研究分会的条件和要求:1.本层次、本类型教育、本领域或专业的单位会员和专家有成立研究分会的要求;2.有规范的名称;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且与协会已有研究分会的业务没有明显交叉;4.有明确的挂靠单位;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6. 有30个以上的发起单位或50个以上发起个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研究分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研究分会设立申请报告》;2.《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研究分会设立申请表》。
第十九条 新申请设立的研究分会,其挂靠单位应是不同教育层次、不同类型教育业务有一定影响的单位。研究分会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的研究分会能给予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专门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够对研究分会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研究分会的程序。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报协会秘书处进行审查,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学会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批准筹备成立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研究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向协会报送登记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准予成立,发放《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研究分会证书》。
第六章 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二条 研究分会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或秘书处等,须提交规范文件,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协会在常务理事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答复。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研究分会变更名称申请报告》;2.《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研究分会变更申请表》;3.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研究分会变更负责人申请报告》;2.《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研究分会变更申请表》;3..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秘书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研究分会变更秘书处申请报告》;2.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申请补办印章,应提交以下资料:1.《补办印章的请示》,内容包括:遗失原因或损坏情况,印章样式;2.理事长和秘书长签署遗失声明,并在《湖南日报》公示。
第二十七条 申请补发《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研究分会证书》,应提交以下资料:1.《补发证书的请示》,内容包括:遗失原因、登记证号、证书有效期;2.理事长和秘书长签署遗失声明,并在《湖南日报》公示。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销,应填报《注销申请报告》。经审查同意后,向协会交回证书和印章,办理注销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 X月 X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