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组发[2013]91号 中共湖南纪律检查委会 中共湖南省委组部 湖南省民政厅 关于省委管理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 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纪委、党委组织部、民政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干部)处:
中央和省委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从总体看,我省执行中央和省委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省委管理干部未经审批在社会组织兼职、有的在社会组织兼职数量过多、个别干部还在兼职的社会组织领取报酬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在干部群众中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影响。省委决定,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省委管理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进行清理规范,开展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领导职务的政策规定。省委管理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下同)一律不得在基金会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除行业协会(商会)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事先报省香组织部审批,具体审批程序按《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和省委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通[1999]52号)执行,每人只能兼任1个职务,兼任的职务应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兼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在同一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的省委管理干部一般不得超过两人。在社会组织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领取社会组织的报酬、补贴等,不准在所兼职的社会组织或下属单位开支、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二、省委管理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清理工作,主要采取个人自查自纠与组织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地本单位的省委管理干部进行自查自纠,对未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或者此前经过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但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应辞去所兼任职务;对原已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确需继续兼任且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要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兼任社会组织职务领取报酬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各单位要认真填报《省委管理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统计表》(附件l),省委管理干部要如实填写《省委管理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登记表》(附件2 ),经单位审核盖章后,在本通知下发10日内,由单位统一报省委组织部相关干部处,在12月31日以前芜成有关辞职和重新审批手续。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各单位要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将组织对各单位清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没有按规定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的单位和仍违规在社会组织兼职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今后,社会组织换届或变更登记中确需省委管理干部兼任领导职务的,应由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在换届会员大会或届中补选理事会召开之前办理好兼职审批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兼职审批手续)。在兼职审批手续未办妥之前,省民政厅不受理登记,社会组织不得召开大会进行选举。新提任的省委管理干部,此前已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因工作需要确需继续兼任的,一应当重新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清理规范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地各单位参照本文件规定进行。
附件(略)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民政厅
2013年11月15日